
上傳日期:2018年12月20日 作者:上海騰凱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官網) 來源:admin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共五部分二十六條。司法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解釋發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當中,通過減少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嚴格限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條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件等方式,維護融資租賃合同按約正常履行。
此外,司法解釋也更多的體現出了約定優先的指導思想。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斷者,融資租賃合同是平等市場主體之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間簽訂的合同,合同條款的約定本身就包含了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履約成本、履約收益和履約風險的判斷,鼓勵雙方當事人以市場化的方式對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租賃物的風險負擔、租賃物清算等問題作出約定,以減少訴訟風險和損失的不確定性。
不認可僅有資金空轉的“融資租賃合同”
該負責人表示,在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獲得高速發展的同時,一些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存在不夠規范的問題,比如,有的合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同雖然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上并無實際的租賃物,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上看,僅有資金的借貸,而無租賃物的占用、使用。有的雖有租賃物,但租賃物的價值與租金構成并無直接關聯或差異過大,合同中約定的租金體現的不是租賃物的購買價值及出租人的成本利潤,而是承租人占用資金的利息成本。
就這些合同的性質問題,各界存有不同認識。司法解釋第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嚴格堅持融資租賃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交易所具有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征,不認可僅有資金空轉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促進金融與實業的結合,規范和引導融資租賃業務及行業的健康發展。
加強對出租人租賃物的物權保障
對于承租人對外轉讓、抵押租賃物以再融資的風險問題,該負責人表示,有的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顯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及租賃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屬性,有的出租人在租賃物有明確的抵押登記機關的前提下,通過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以避免租賃物被承租人對外轉讓、抵押的風險。但此類行為能否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仍屬不確定狀態。有鑒于此,相關部門也對融資租賃登記查詢工作開始了實踐探索。
司法解釋第九條對出租人的物權保護問題給予了積極的回應。根據該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四種例外情形:一是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是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三是第三人與承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租人交易時未按照行業或地區主管部門的要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四是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該條規定從第三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是否構成善意的事實認定角度,將實務中出租人廣泛采用的并且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保護措施予以認可,將有利于加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物權保障,并引導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整體的健康發展。
明確出租人索賠“二選一”
對于承租人違約,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四川上海騰凱融資租賃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時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賃物,存有不同認識。從法理上看,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僅是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而收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要求解除合同,故這兩項請求在本質上是相矛盾的。因此,出租人只能擇一行使。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此予以明確:出租人同時提出上述兩項訴請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
對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但未能最終實現時如何進行救濟的問題,實務中也有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出租人可以直接請求就租賃物進行強制執行,以執行所得清償租金債權。另有觀點認為,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出租人不能再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我們認為,從法理上看,前后兩訴的訴請并不相同,故此種情形并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此予以明確:出租人訴請全部租金未予清償后,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出租人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能否就損失未獲補償的部分要求承租人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對此予以明確,即出租人可以在收回租賃物的同時,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應予注意的是,租賃物價值與租金存在對應關系,故在出租人選擇收回租賃物的前提下,租賃物價值相對應的那部分損失額應當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以免導致出租人雙重受償和承租人雙重賠償的不公。騰凱租賃www.ima-cma.com.cn
留下您的信息,我們將第一時間和您取得聯系!
173-4012-6169 (24小時熱線)
028-85678988/028-86056516 (早9:00-晚18:00)
1247562661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11號302部位368室

掃碼關注公眾號